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教师的三大基本任务,科研水平是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为强化科研意识,规范科研管理,充分调动与发挥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引导和鼓励教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推动学院科研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为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年度评优、职称职务晋升、特殊岗位的聘任等提供规范的考核评价机制与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科研工作量标准
第二条 所有学院在编在岗且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均属于科研考核的对象。
第三条 当年上半年调入的教师按50%的科研工作量考核,下半年调入的教师当年不考核。年底职称发生变化的,当年仍按原职称进行考核。
第四条 硕士和博士按其所享受的职称待遇进行考核;女教师休产假的当年按其基本科研工作量的40%考核。
第五条 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人员与行政管理人员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类考核对象基本科研工作量如下表:
|
教学人员 |
具专业技术职称的
行管人员及教辅人员 |
正高职称 |
30分 |
20分 |
副高职称 |
20分 |
15分 |
中级职称 |
15分 |
10分 |
初级职称 |
10分 |
5分 |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详见下表:
项目 |
级别 |
等级 |
分值 |
备注 |
学术
成果 |
著作 |
1.专著 |
3分/万字 |
需公开发表3篇及以上本人第一作者的相关论文,否则按编著对待。 |
由学院资助出版的分值折半计算。 |
2.编著、译著 |
2分/万字 |
|
3.国家教育部规划教材 |
2分/万字 |
以教育部下发文件为准。 |
4.其他公开出版教材 |
1分/万字 |
(1)学院教师主编教材须先填报教材编写申报表,经系部、教务处、科研处签字备案后,方可计分;
(2)学院教师参编外单位人员主篇的教材,不予计分。 |
5.校本教材 |
0.5分/万字 |
论文 |
1.《SCIENCE》、《NATURE》 |
500分/篇 |
(1)核心刊物论文以发表当年刊物是否纳入北大图书馆《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2)公开发表论文以中国知网等正规数字资源库网站是否收录为准。
(3)本科院校学报仅指以“**大学(学院)学报”命名的刊物。 |
2.《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新华文摘(全文)》 |
80分/篇 |
3.SCI 、SSCI全文收录(以收录证书为准) |
80分/篇 |
4.EI核心刊、A&HCI全文收录 |
60分/篇 |
5.《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EI非核心刊、ISTP收录、ISSHP收录、CSCD来源期刊(核心刊)、CHSSCD来源期刊 |
40分/篇 |
6.CSSCI来源期刊、CSCD来源期刊(非核心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 |
25分/篇 |
7.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
20分/篇 |
8.本科院校学报、中国期刊方阵期刊 |
10分/篇 |
9.公开出版的一般刊物 |
5分/篇 |
10. 本院学报 |
2分/篇 |
艺术作品 |
全国性每五年一届的综合性大展参展获奖作品 |
20-40分/件 |
|
每两年或不定期全国综合或单项展参展获奖作品 |
10-20分/件 |
省级协会的综合或单项展参展获奖作品 |
4-8分/件 |
发表于艺术类专业期刊上的作品 |
按照刊物级别,参照论文标准,同刊同期只计一件作品分。 |
知识
产权 |
发明专利 |
60分/项 |
(1)若专利权人为学院与个人共同所有(且学院必须排名第一),则折半计分;
(2)若专利权人无学院名称或学校非第一排名,则不计分。 |
实用新型、集成电路设计 |
30分/项 |
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 |
20分/项 |
成果
转化 |
技术成果转让 |
15分/万元(到帐经费) |
|
试销产品创利 |
10分/万元(到帐经费) |
成果获奖
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 |
800分 |
(1)本成果仅指科技、社科、教育部门(含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科技、社科、教学成果奖;
(2)其他成果奖一律按论文获奖对待;
(3)成果申报时须经学院科研处审核备案。 |
二等奖 |
600分 |
三等奖 |
400分 |
省部级 |
一等奖 |
400分 |
二等奖 |
200分 |
三等奖 |
100分 |
市厅级 |
一等奖 |
150分 |
二等奖 |
80分 |
三等奖 |
50分 |
学院级 |
一等奖 |
100分 |
二等奖 |
50分 |
三等奖 |
20分 |
经学院科研处组织参加的获奖论文 |
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4、3分/篇
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4、3、2分/篇
市厅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3、2、1分/篇 |
学会论文按降一级别对待 |
课题
项目
类 |
国家级 |
重点资助课题 |
200分/项 |
(1)本课题仅指科技、社科、教育部门(含教育科学规划办)组织的科研课题;
(2)一级学会或教指委课题按降一级别对待;
(3)国家级课题子课题按原课题级别降低一档计分。国家级课题子课题按以下程序认定:一是核实原课题及主持人是否属实(比如国家自科、社科基金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等,其他组织课题原则上不认可);二是核实学院老师是否真正参与课题研究(是否发表相关课题论文、是否有子课题委托函和子课题结题证书等)。省级及以下课题的子课题不纳入奖励范畴。
(4)以上课题申报、开题、结题须纳入学院科研处管理范畴;
(5)其他类别课题鼓励由教师以个人名义申报,学院不予资助和奖励。 |
一般资助课题 |
150分/项 |
一般不资助课题 |
100分/项 |
省部级 |
重点资助 |
100分/项 |
一般资助 |
60分/项 |
一般不资助 |
40分/项 |
市厅级 |
重点资助 |
40分/项 |
一般资助 |
30分/项 |
一般不资助 |
20分/项 |
院级 |
重点资助 |
30分/项 |
一般资助 |
20分/项 |
一般不资助 |
10分/项 |
横向课题(项目) |
1.5分/千元进帐经费(150分封顶) |
(1)主来指来源于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合作、产学研结合等项目;
(2)以提供的合同、财务进帐单、成果鉴定(转让、应用)证明为准。 |
重点
建设
项目 |
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 |
200分/项,只计分,不奖励 |
指非科研课题(项目)的教育类、教学类及管理服务类重点建设项目。 |
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
100分/项,只计分,不奖励 |
地厅级重点建设项目 |
40分/项,只计分,不奖励 |
院级重点建设项目 |
30分/项,只计分,不奖励 |
文学
创作
类 |
公开出版或发表 |
2分/万字 |
作品原则上以字数计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分 |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部“文华奖”,广电总局“金鹰奖”、“飞天奖”、“金鸡奖”、“华表奖”,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的“矛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 的创作作品。 |
二等奖 |
150分 |
三等奖 |
100分 |
省级 |
一等奖 |
100分 |
获湖南省市“五个一工程奖”、“湖南省文学奖”、“湖南电视文学奖”的创作作品。 |
二等奖 |
60分 |
三等奖 |
40分 |
学术
活动
类 |
校外学术讲座 |
|
要有对方邀请函,并经科研处备案登记 |
须向科研处提交学术讲座资料,同时将讲座资料及现场照片上传至本人空间相关栏目中备查。 |
校内学术讲座 |
|
要有申报表,并经科研得备案登记 |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方法
第七条 论文经高一级刊物转载的,按高一级刊物计分,但不重复计算,已计算部分相应扣减;同年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核心期刊及本院学报除外)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的,第3篇按50%计分,第4篇之后(含第4篇)不予计分;第一作者为外单位人员的不予计分;没署名学院单位名称的论文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等成果,按本人实际承担的字数计分(需提供本人写作部分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多次获奖的成果按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算,已计算部分相应扣减。
第十条 成果评奖组织单位已经给予获奖者的奖励部分,将从个人所得科研津贴中扣减,学院只补剩余部分;若成果评奖组织单位奖励额度超过学院奖励额度,则学院不再给予奖励;以上情况的成果获奖所得科研分仍纳入个人科研基本工作量统计范畴。
第十一条 课题在批准立项年度先计总分的30%;结题年度再计总分的70%,课题结题以课题主管部门下发结题通知或证书为准;延期结题期满仍不能结题或被撤消者,扣除课题批准年度已计分值。
第十二条 经国家级课题立项单位批文认可的子课题,按原课题级别降低一档计分。国家级课题子课题按以下程序认定:(1)核实原课题及主持人是否属实(比如国家自科、社科基金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等,其他组织课题原则上不认可);(2)核实学院老师是否真正参与课题研究(是否发表相关课题论文、是否有子课题委托函和子课题结题证书等)。省级及以下课题的子课题不纳入科研奖励范畴。
第十三条 专利计分时,若专利权人为学院与个人共同所有(且学院必须排名第一),则折半计分;若专利权人无学院名称或学校非第一排名,则不计分。
第十四条 教材计分时,学院教师主编教材须先填报教学编写申报表,经系部、教务处、科研处签字备案后,方可计分;学院教师参编外单位人员主篇的教材,不予计分。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含教育类、教学类、管理服务类)计分仅用于考核个人科研基本工作量是否完成,不计入科研实得分及奖励范畴。
第十六条 合作的科研成果及有多人参加的科研项目,由成果或项目主持人根据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原则上按下列分配比例分摊计分,同时课题负责人可结合实施情况,对参与人员的分配比例进行合理调整。具体见下表。
参与
人数 |
排 序 及 分 配 比 例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1 |
100% |
|
|
|
|
|
|
|
|
2 |
70% |
30% |
|
|
|
|
|
|
|
3 |
50% |
30% |
20% |
|
|
|
|
|
|
4 |
40% |
30% |
20% |
10% |
|
|
|
|
|
5 |
40% |
25% |
15% |
10% |
10% |
|
|
|
|
6 |
35% |
25% |
15% |
10% |
10% |
5% |
|
|
|
7 |
35% |
20% |
15% |
10% |
10% |
5% |
5% |
|
|
8 |
30% |
20% |
15% |
10% |
10% |
5% |
5% |
5% |
|
9 |
30% |
20% |
10% |
10% |
10% |
5% |
5% |
5% |
5% |
9人
以上 |
30% |
20% |
10% |
10% |
10% |
其余人员平均分配20% |
注:1.课题负责人可参考以上安排,结合参与人员实际完成情况对分配比例进行合理调整。
2.本院教职工参与由外单位人员主持的课题,不纳入学院科研计分和奖励范畴。 |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十七条 科研考核与学院年度考核一起进行,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八条 每年年底被考核者应按要求在学院科研管理系统中(http://120.26.50.54/researchManage)填报科研成果,并从系统中导出、打印科研考核工作表,经本人签字、部门审核签字后上交科研处,其中著作类、教材类、技术服务与咨询项目类、获奖类等成果须另提供相关纸质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科研工作完成率计算公式如下:
部门科研工作完成率= 实得总分/应完成总分×100%
第二十条 个人科研工作完成率及科研津贴计算公式如下:
1.个人科研工作完成率= 个人实得分数/个人应完成分数×100%
2.个人在完成科研基本量的前提下,按下式计算个人科研工作量津贴:个人科研工作量工作量津贴(元)=个人实得分数×100
3.个人在没有完成科研基本量的前提下,按下式计算个人科研工作量津贴:个人科研工作量工作量津贴(元)=个人实得分数× 100×个人科研工作完成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当事人和所在单位当年科研考核分计零分,并在三年内不得新申报各类科研课题(项目)或成果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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