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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2744 更新时间:2018/5/23 14:58:08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教授治学、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精神,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师生在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25-31名(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务,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规划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召集成立临时性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评议组、评审组、调研组等),处理相关紧急事务或专门事务。临时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工作组组长原则上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非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相关院领导、中层干部、行业企业及兄弟院校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学院专业、师资等专项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发展规划;

(二)学院科研重要管理制度与计划方案;

(三)学院科研、学术机构设置;

(四)学术规范,学术评价及争议处理规则;

(五)完成院长(院长办公会)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院各类课题(项目)的评审、推荐及验收;

(二)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顾问)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和重新研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聘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委员空缺需要增补时,由委员会提出人选,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有自由、独立的发言权、表决权;

(二)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异议权和监督权;

(三)就关乎学院发展的重大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对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事项有知情权,并有权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坚持参加学术委员会各项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并说明情况;

(四)秉公办事,对在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秘书长列席。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投票(根据事项性质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也可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由学院从办学经费中统一划拨,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并报学院审定后有效。本章程自学院审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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