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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3382 更新时间:2018/5/23 14:38:05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坚决反对不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从事教学与科研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学风建设工作体系,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奠定良好的学风基础。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组成。负责制定全校学风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决策,制定学校学风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全校学风建设工作,审议学校学风建设有关制度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任。负责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督办、协调和落实学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发布学校年度学风建设工作报告等。

第五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术规范,审定学术评价标准,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调查、取证学术不端行为等。

第六条 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健全教育宣传、制度建设、不端行为查处等完整的工作体系,实行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

1.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精神教育,强化教师、学生的自律意识和道德养成,将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2.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重点。教师学风建设的重点任务是加强科研诚信,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科技处负责组织对教师每年进行一次科研诚信教育。

3.学校将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定为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月。以新进教师入校、新生入学等为契机,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加强学风建设宣传,围绕师德师风、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等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各系(部),各团队、项目组要建立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 改进教师评价和考核工作。

1.建立科学的评价和考核体系。尊重人才成长和学术发展规律,建立科学、公平、规范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适当延长评价周期,更加重视质量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要体现重创新质量和贡献的导向,全面考察师德、教风、创新和贡献。

2.将教师队伍学风建设纳入日常人事管理工作中。从教师入校、入职开始,建立全过程的学风考核,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自觉抵制不良学风和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以岗位聘用与考核为抓手,将教师学风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多层次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努力形成良好的师德建设氛围,以活动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切实将学校的价值追求内化为师生员工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追求,真正形成一种关爱学生、尊重学者、崇尚学术的大学气象,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第十一条 切实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教师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关爱。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第十二条 深化考试改革,严肃考试纪律,推动学风建设。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督促和考核,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研究性学习;采取多样性成绩考核模式,分散一次性考试的风险,督促学生及时复习,提高学生对课堂学习的兴趣;继续强化考试各环节监控,规范监考教师职责,明确学生考试纪律要求,创建诚信考试氛围,以良好的考风推动学风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多层次开展大学生学风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特别是优秀学生党员的作用,切实做好学风建设工作。坚持辅导员、班主任进宿舍、进课堂制度。通过任课教师及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双向关心和帮助,共同促进优良学风的形成。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的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反馈。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对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进行认定,对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经查实的学生学术不端行为,按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学位、学籍管理等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要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强化全方位监督和约束。提倡同行监督,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有责任进行投诉。学校每年组织1-2次学风建设检查,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不端投诉,进行加强督办和具体指导,以做到公平公正有效处理。学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负责组织学风建设工作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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