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株职院办字[2007]12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过程,稳定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经学院研究同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凡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均视为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作业、考试、成绩等四大类,共35种情况。教学事故视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的大小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具体认定情况见下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类别 |
编号 |
事 项 |
级别 |
课堂
A |
A1 |
未经教务处同意办理好调(停)课手续,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出差。 |
Ⅲ |
A2 |
未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书面报教务处备案,擅自请人代课;未经教务处同意调换任课教师。 |
Ⅲ |
A3 |
未携带任何形式的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
Ⅲ |
A4 |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① 1-9分钟以内;
② 10-29分钟。
③ 30分钟以上。 |
Ⅲ
Ⅱ
Ⅰ |
A5 |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等,导致耽误上课:
① 1-9分钟。
② 10-29分钟。
③ 30分钟以上。 |
Ⅲ
Ⅱ
Ⅰ |
A6 |
教师已提前请假,但受理者未及时转告,致使耽误上课:
① 1-9分钟。
② 10-29分钟。
③ 30分钟以上。 |
Ⅲ
Ⅱ
Ⅰ |
A7 |
教师因故缺课但未及时请假(除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告知之外)。 |
Ⅱ |
A8 |
教师无故缺课。 |
Ⅰ |
A9 |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健康内容。 |
Ⅰ |
A10 |
教师着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
Ⅲ |
A11 |
未经系(部)同意,超前或滞后教学进度为学期课程内容6节以上。 |
Ⅱ |
A12 |
对学生实施体罚。 |
Ⅱ |
A13 |
上课时辱骂学生和其他教师。 |
Ⅱ |
A14 |
因教师课堂教学组织不力,要求不严,导致学生上课随意性大,学生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教室、外面游荡等现象经常出现;或睡觉人数超过10%,或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出现集体吵闹等现象。 |
Ⅲ |
A15 |
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 |
Ⅲ |
A16 |
因变换地点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学生上课成批迟到。 |
Ⅲ |
A17 |
实验实训课或电教课后,不及时组织清场、仪器设备整理、清点及卫生维护,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A18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①财产损失300元以内或学生轻微受伤的(不须就医)。
②财产损失300元及其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的。
③财产损失1000元及其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的。 |
Ⅲ
Ⅱ
Ⅰ |
A19 |
课程见习、综合实习带队组织管理不力,给实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
Ⅲ |
作
业
B |
B1 |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教师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
Ⅰ |
B2 |
学期作业批改次数小于规定量的1/2。 |
Ⅱ |
B3 |
学期作业批改次数在规定量的1/2和规定量之间,或作业批改马虎潦草。 |
Ⅲ |
考
试
C |
C1 |
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任课教师自行规定或调整考试时间。 |
Ⅲ |
C2 |
①未按大纲要求命题,或命题明显偏难(易),或考试范围窄,知识点重复多。 |
Ⅲ |
C3 |
②制卷出错致使对考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
Ⅱ |
C4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或到达考场:① 1-9分钟。
② 10-29分钟。
③ 30分钟以上。 |
Ⅲ
Ⅱ
Ⅰ |
C5 |
未按规定要求装订试卷,未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封面等资料。 |
Ⅲ |
C6 |
漏收试卷和答卷:① 能及时追回未造不良后果;
② 能及时追回但造成不良后果;
③ 无法追回导致学生没有成绩等严重后果。 |
Ⅲ
Ⅱ
Ⅰ |
C7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① 涉及学生1-5人。
② 涉及学生6-9人。
③ 涉及学生10人以上。 |
Ⅲ
Ⅱ
Ⅰ |
C8 |
监考老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吵闹,纪律混乱。
①在其考场中被巡视组抓有1-5名学生作弊者。
②在其考场中被巡视组抓有6-9名学生作弊者。
③在其考场中被巡视组抓有10名以上学生作弊者。 |
Ⅲ
Ⅲ
Ⅱ
Ⅰ |
C9 |
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其他活动,或擅自离开岗位。 |
Ⅲ |
成绩
D |
D1 |
教师报送成绩或网上登分超过规定时间:① 1-5天。
② 6-9天。
③ 10天以上。 |
Ⅲ
Ⅱ
Ⅰ |
D2 |
未经教务处同意,评卷教师阅卷时自行调整评分标准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
Ⅱ |
D3 |
因主观过失,成绩公布后需要对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
① 1-5人。
② 6-9人。
③ 10人以上。 |
Ⅲ
Ⅱ
Ⅰ |
D4 |
发现问题而未及时解决,导致学生成绩漏登:① 1-5人。
② 6-9人。
③ 10人以上。 |
Ⅲ
Ⅱ
Ⅰ |
D5 |
考试评分以后3个月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学生在校期间均应保存试卷): ① 1-5份。
② 6-9份。
③ 10份以上。 |
Ⅲ
Ⅱ
Ⅰ |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实训等课程,其事故认定办法参照课堂教学。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级
1.发生Ⅲ级(一般)教学事故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发100元/次;发生Ⅱ级(较大)教学事故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发200元/次;发生I级(重大)教学事故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发500元/次。
2、对初次发生Ⅲ级(一般)教学事故者,系部另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3.对一年内发生二次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Ⅱ级(较大)教学事故者,学院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4.对一年内发生多次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或二次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或一次I级(重大)教学事故者,并视其情节轻重,上报学院领导及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均应列为责任人。
2.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部门领导应同本部门的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交有关职能部门。
3.凡发生教学事故者,都必须作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经所在系(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
4.Ⅰ、Ⅱ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5.凡给予校内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由教务处查实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以及从事教学活动的人员(含专任教师、行政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对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等教学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若有未涉及事项,由教务处提请院务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二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 办法
株洲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共印1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