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作者:教务处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127    更新时间:2010/5/5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株职院办字[2007]12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过程,稳定教学秩序,促进良好教风的形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经学院研究同意,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凡违反或未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均视为教学事故,分为课堂、作业、考试、成绩等四大类,共35种情况。教学事故视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的大小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具体认定情况见下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类别

编号

     

级别

课堂

A

A1

未经教务处同意办理好调(停)课手续,变动上课时间或停课出差。

A2

未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书面报教务处备案,擅自请人代课;未经教务处同意调换任课教师。

A3

未携带任何形式的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A4

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① 1-9分钟以内;

  ② 10-29分钟。

  ③ 30分钟以上。

A5

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等,导致耽误上课:

1-9分钟。

10-29分钟。

30分钟以上。

 

A6

教师已提前请假,但受理者未及时转告,致使耽误上课:

1-9分钟。

10-29分钟。

30分钟以上。

A7

教师因故缺课但未及时请假(除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告知之外)。

A8

教师无故缺课。

A9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不健康内容。

A10

教师着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A11

未经系(部)同意,超前或滞后教学进度为学期课程内容6节以上。

A12

对学生实施体罚。

A13

上课时辱骂学生和其他教师。

A14

因教师课堂教学组织不力,要求不严,导致学生上课随意性大,学生迟到、早退、中途离开教室、外面游荡等现象经常出现;或睡觉人数超过10%,或课堂教学秩序混乱,出现集体吵闹等现象。

A15

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

A16

因变换地点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学生上课成批迟到

A17

实验实训课或电教课后,不及时组织清场、仪器设备整理、清点及卫生维护,造成不良影响。

A18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①财产损失300元以内或学生轻微受伤的(不须就医)。

②财产损失300元及其以上或学生必须就医的。

③财产损失1000元及其以上或学生必须住院的。

 

A19

课程见习、综合实习带队组织管理不力,给实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B

B1

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教师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

B2

学期作业批改次数小于规定量的1/2

B3

学期作业批改次数在规定量的1/2和规定量之间,或作业批改马虎潦草。

C

C1

未经教务处或系部同意,任课教师自行规定或调整考试时间。

C2

①未按大纲要求命题,或命题明显偏难(易),或考试范围窄,知识点重复多。

C3

②制卷出错致使对考试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无法进行。

C4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或到达考场:① 1-9分钟。

10-29分钟。

30分钟以上。

C5

未按规定要求装订试卷,未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封面等资料。

C6

漏收试卷和答卷:① 能及时追回未造不良后果;

② 能及时追回但造成不良后果;

③ 无法追回导致学生没有成绩等严重后果。

C7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① 涉及学生1-5人。

    ② 涉及学生6-9人。

                                ③ 涉及学生10人以上。

C8

监考老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场吵闹,纪律混乱。

①在其考场中被巡视组抓有1-5名学生作弊者。

②在其考场中被巡视组抓有6-9名学生作弊者。

③在其考场中被巡视组抓有10名以上学生作弊者。

C9

监考过程中从事与监考无关的其他活动,或擅自离开岗位。

成绩

D

D1

教师报送成绩或网上登分超过规定时间:① 1-5天。

     ② 6-9天。

                                    10天以上。

D2

未经教务处同意,评卷教师阅卷时自行调整评分标准或随意更改学生成绩。

D3

因主观过失,成绩公布后需要对教学班上的学生更改成绩:

1-5人。

6-9人。

10人以上。

D4

发现问题而未及时解决,导致学生成绩漏登:① 1-5人。

     ② 6-9人。

                                         10人以上。

D5

考试评分以后3个月内,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考卷(学生在校期间均应保存试卷):    1-5份。

                ② 6-9份。

                ③ 10份以上。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实训等课程,其事故认定办法参照课堂教学。

二、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一)对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等级

1.发生级(一般)教学事故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发100/次;发生级(较大)教学事故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发200/次;发生I级(重大)教学事故者当月绩效工资扣发500/次。

2、对初次发生级(一般)教学事故者,系部另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3.对一年内发生二次级(一般)教学事故,或一次级(较大)教学事故者,学院另给予校内通报批评。

4.对一年内发生多次级(一般)教学事故,或二次级(较大)教学事故,或一次I级(重大)教学事故者,并视其情节轻重,上报学院领导及人事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二)对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事故发生后3天内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将责任通知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均应列为责任人。

2.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部门领导应同本部门的事故责任人进行谈话,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性处理意见,交有关职能部门。

3.凡发生教学事故者,都必须作出书面检查,书面检查经所在系(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有关职能部门。

4.Ⅰ、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核定,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长核定。

5.凡给予校内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由教务处查实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以及从事教学活动的人员(含专任教师、行政兼职教师、外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对成人教育、职业培训等教学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若有未涉及事项,由教务处提请院务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00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教学事故  认定与处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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