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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4/04 10:28:13

 

 

 

 

湖南省教育厅文件

 

湘教发〔201410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014319

 

抄送:各市州教育局、普通高等学校


 

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

工作规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和《教育部工作规则》(教党〔20083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厅(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能,加强管理服务创新,积极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机关。

三、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的准则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全面履行职能

 

四、认真履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028号)确定的职责。

五、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教育强省建设。

六、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积极争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健全和完善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制度机制。

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认真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办好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现代化水平。

九、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教育民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依法保障落实弱势困难群体受教育权益,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积极拓展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十一、坚持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先导地位,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升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有效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章  领导职责

 

十二、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领导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奋工作,廉洁自律。

十三、省教育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党组按照党章规定履行职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厅长领导省教育厅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或副厅长工作。

党组书记全面负责厅党组工作,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负责厅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十四、省委教育工委书记主持省委教育工委的工作。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十五、主任督学在厅党组领导下主持教育督导工作,副主任督学协助主任督学工作。

十六、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副厅长、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巡视员、副巡视员可受厅长(党组书记、工委书记)的委托,负责分管(协管)之外的其他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厅(委)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厅长(党组书记、工委书记)报告。

十七、厅长(党组书记、工委书记)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委托一名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工委副书记)主持厅(委)日常工作。

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主任督学、副厅长、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副主任督学、巡视员、副巡视员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厅长(党组书记、工委书记)或经厅长(党组书记、工委书记)同意委托其他厅(委)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

十八、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各处室(单位)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团结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厅(委)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增强教育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凡涉及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部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省人大、省政府委托起草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经费预算,部门规范性文件,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均由厅(委)召开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十一、拟以厅(委)名义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有关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行为,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当由厅政策法规处提出合法性审核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重大决策出台之前,根据需要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干部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组会、工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处室(单位)要及时跟踪实施情况,了解并反馈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厅办公室要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五、省教育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

二十六、协助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提出制定或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二十七、严格行政执法,健全规则,完善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制定的政策或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十四、加强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政策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听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意见、建议。

三十五、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委)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建立信访督办责任制度,对各处室(单位)的信访工作情况予以督促检查。

三十六、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厅(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三十八、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十九、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学校的送礼和宴请。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实行党组会、工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科级以上干部会、全体党员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四十一、党组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党组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全体党组成员和按规定应列席的同志参加。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有关厅(委)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和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研究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机关党的建设以及机关、直属单位有关人事问题。

四十二、工委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工委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全体工委委员参加,教育工会主席列席。根据议题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稳定工作以及高校(直属高校除外)干部工作、巡视工作等问题。

四十三、厅务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厅长主持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副厅长、工委委员、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巡视员、副巡视员、教育工会主席参加,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汇报机关各处室本季度工作情况及下一季度工作计划。

四十四、厅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厅长主持或厅长委托副厅长主持,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厅(委)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任务:研究或决定某一方面工作的重要事宜。

四十五、提请党组会、工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处室要认真研究,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按要求向办公室申报。凡涉及到几个处室的事项,主办处室会前应与有关处室协商,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提请会议讨论。对列入会议的议题,有关处室应提供简要的书面汇报材料。厅办公室对会议的形式、议题、时间、参加人员提出安排意见,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审定后,发出会议通知,并将会议有关材料提前送与会人员。

四十六、党组会、工委会、厅务会和厅长办公会均由厅办公室工作人员作好记录。每次会议由记录人整理出会议纪要,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后,报厅(委)主要领导审发。

四十七、按规定须参加党组会、工委会、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会议的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十八、全省性会议或处室、直属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厉行节约,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网络视频会等形式召开。

各处室承办的全省性会议,一般只请下级单位对口处(科)室负责人参会;确有需要时,可请下级单位分管领导参会。除年度教育工作会议或教育部、省委、省政府部署召开的会议之外,其他会议一般不请下级单位主要领导参会,不邀请厅(委)主要领导和省领导出席会议。各类会议一般不邀请省领导接见会议代表,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应在会前报厅党组批准。

四十九、严格按程序核销会议经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由会议承办处室事前提出会议经费预算,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的厅(委)领导及主管机关财务的厅(委)领导审批。会议经费不得突破预算。各处室的会议经费包括在包干经费内。处室召开未列入计划但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经费在处室包干经费内解决。

 

第十章  公文处理

 

五十、厅(委)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以及《湖南省教育厅 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公文处理规定》(湘教发〔201345号)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办文程序和公文规范,压减数量,提高质量。

五十一、除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等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亲自交办的个别事项以及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一般不对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直接行文,也不得把需要报送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报送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与其他部门有分歧意见,经主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二、以厅党组或者厅(委)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厅(委)领导审批后,由厅(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以厅党组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书记签发。以厅(委)名义或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厅(委)领导签发。其中,重要事项和重要规范性公文,须经厅(委)主要负责同志签发或者审阅后印发。

五十三、受理单位为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或者省教育厅办公室的公文,除有特殊要求需直接报送厅(委)领导外,均须经厅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

五十四、厅(委)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对报请审批的公文,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

五十五、发文事项涉及厅(委)内部多个处室、直属单位职责的,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在文件送交厅办公室审核前,主动与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厅(委)内部会签。

五十六、厅(委)机关、直属单位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发的公文,由主办处室、直属单位负责起草,填写《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发文会签单》,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厅办公室审核,报厅(委)领导签发后,由主办处室、直属单位送至相关部门(单位)会签。

有关部门(单位)需与厅(委)机关联合发文的,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填写《湖南省教育厅外单位来文会签审批单》,提出拟办意见,送承办处室进行审核后,报厅(委)领导审签。

五十七、厅(委)机关各处室(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厅(委)的机构除外)不对外正式行文,厅(委)直属各单位不得擅自以厅(委)机关名义对外行文。挂靠在厅(委)机关的机构自行对外行文的,不得加盖厅(委)或厅办公室的公章。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八、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九、厅委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要坚决执行厅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厅内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厅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调研实效。到下级单位调研要按有关规定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减轻下级单位负担。

六十一、厅委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安排工作时,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优先保证出席上级部门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六十二、厅委机关举办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奠基仪式等礼仪性活动,应报经厅党组批准,严禁未经批准自行举办类似活动。机关干部一般不出席市(州)、县(市、区)和学校举办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奠基仪式、启动仪式、挂牌仪式等礼仪性活动,不以个人名义题词或发贺信、贺电。除建校30周年以上的高校和建校70周年以上的中小学校逢十校庆之外,不为学校校庆发贺信。厅委领导出席校庆活动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

六十三、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党组成员、副厅长、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委委员、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巡视员、副巡视员工作日期间离省或离开长沙两天以上(含两天),应事先报告厅长,并告知厅办公室,事后应及时销假。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日期间离省或离开长沙两天以上(含两天),应报告分管厅(委)领导同意后,告知厅办公室。

六十四、发布涉及教育方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厅党组报告。

六十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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