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优惠 |
事项类型 |
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备案 |
办事对象 |
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
办事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事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即时办结 |
承诺期限 |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
办事条件 |
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
办事程序 |
一、岗位责任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二、服务规范: (一)办事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在申报环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备案材料。 (二)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三)办税服务厅签收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1份返还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1个工作日内转税源管理部门。 (四)提示纳税人,当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株洲市国税局监察室 0731-28890227; 株洲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0731-22512366 |
窗口地点 |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
交通到达线路 |
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225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
需提交的材料名称、依据、格式、份数要求 |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两份;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3.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对后退还)。 |
服务事项涉及的规范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
见附件。 |